违反分类分区分时管理规定的,由园林部门或者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口头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州市公园条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园林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实施上述行政处罚。
因违反上述规定,一年内被园林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此外,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